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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有价、损害担责!生态环境厅审议通过《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(修订)》等五项制度
近日,生态环境厅召开厅务会,审议通过《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(修订)》《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(修订)》《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(修订)》《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(修订)》《四川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(修订)》等五项制度。
上述五项制度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》等规定,借鉴省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制度及实践做法,结合我省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际情况,对线索筛查、调查鉴定、开展磋商、修复评估、资金管理、登记评审等内容进行修订,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。
会议指出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《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》等五项制度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赔偿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措施,要高度重视、主动作为,坚持“环境有价、损害担责”原则,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和案件办理。要强化统筹、密切协作,不断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、统筹推进工作合力,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新成效。